王准(1126年—1189年),字季海,金华城区人。南宋名相。绍兴十五年(1145年)考中进士,授临海尉。历任监察御史、右正言、秘书少监兼恭王府直讲、太常少卿、中书舍人。官至左丞相,封鲁国公。淳熙十六年(1189年)卒,赠少师,谥文定。
荐福崇新搆,能仁拓旧基。殿疑身毒割,宫似竺乾移。
法力金容耀,毫光玉髻披。恒沙登觉岸,阿耨渡香池。
五蕴空罗刹,三摩驾辟支。千身菩萨现,九劫梵王离。
幻化天魔伏,灵通地藏知。运开龙汉后,年纪赤明时。
鹿女衔花献,猿孙拾橡嬉。楗关驯虎豹,伏砌断蛟魑。
古树撑崖出,寒花抱石敧。飞萝悬绝磴,夹筱蔽清漪。
生老偏愁病,贪嗔独恋痴。道存无尽藏,劫满阿僧祗。
舍宅王珣癖,过门杜甫饥。芒鞋万峰雪,岁晚入蛾眉。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满江红 其一 客有索赋梅词者,余应之曰:自林和靖诗出,光前绝后矣。姑以此意赋之可也
唐宋诸公,谁道得、梅花亲切。到和靖、先生诗出,古人俱拙。
写照乍分清浅水,传神初付黄昏月。尽后来、作者斗尖新,仍重叠。
离不得,春和腊。少不得,烟和雪。更茅檐低亚,竹篱轻折。
何事西邻春得入,还如东阁人伤别。总输他、树下作僧来,离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