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卷四十 原文

辀人为辀。辀,车辕也。《诗》云:“五楘梁辀。”○辀,张留反,《方言》云:“楚卫之间,辕谓之辀。”楘,音木,本又作鞪同。

  [疏]“辀人为辀”○释曰:於三十工无辀人之官,但车事是难,故车官别主此职也。云“《诗》云五楘梁辀”者,《秦诗》。引之者,证辀是车辕之事,彼注云:“楘,历录也。梁辀,上句衡也。一辀五束,束有历录”是也。

  辀有三度,轴有三理。目下事。度,深浅之数。

  [疏]注“目下”至“之数”○释曰:云“度深浅之数”者,“四尺七寸”之等是也。  国马之辀深四尺有七寸,国马,谓种马、戎马、齐马、道马,高八尺。兵车、乘车轵崇三尺有三寸,加轸与轐七寸,又并此辀深,则衡高八尺七寸也。除马之高,则馀七寸,为衡颈之间也。郑司农云:“深四尺七寸,谓辕曲中。”○种,章勇反。齐,侧皆反。轐,音卜,旧方木反,又音仆。

  [疏]注“国马”至“曲中”○释曰:知国马谓种、戎、齐、道者,《校人》马有六种,下文有田马、驽马,明此四者当国马也。《廋人》云“马八尺以上为龙”,故郑云“高八尺”。云“兵车、乘车轵崇三尺有三寸”者,上文云兵车轮崇六尺有六寸,轵崇三尺三寸,加轸与轐四尺是也。云“馀七寸,为衡颈之间也”者,按下文注,衡围一尺三寸五分寸之一,颈围九寸十五分寸之九。并尺三寸与九寸为二尺二寸。衡围五分寸之一,於十五分寸之九,当得十五分寸之三,并颈围十五分寸之九,为十五分寸之十二。围三径一,二十一寸径七寸。馀有一寸十五分寸之十二。一寸复分之为十五分,通前十五分寸之十二为二十七,径得十五分寸之九。此九分当为马颈低消之。先郑云“深四尺七寸,谓辕曲中”者,此据舆以上而言,故后郑从之也。

  田马之辀深四尺,田车轵崇三尺一寸半,并此辀深而七尺一寸半。今田马七尺,衡颈之间亦七寸,则轸与轐五寸半,则衡高七尺七寸。

  [疏]注“田车”至“七寸”○释曰:郑以上文田车轮崇六尺有三寸,轵崇三尺一寸半,并此辀深四尺,为七尺一寸半,加轸与轐五寸半,总七尺七寸。驽马高七尺,则七寸亦衡颈之间消之也。知加轸与轐五寸半,不七寸者,亦约轵崇与兵车轵崇校寸半,明轸轐亦校寸半也。云“田马七尺”者,亦约《廋人》“马七尺曰騋”。以其兵车乘车驾国马,明田车騋马也。以此约之,明役车驾驽马也。

  驽马之辀深三尺有三寸。轮轵与轸轐大小之减率寸半也。则驽马之车,轵崇三尺,加轸与轐四寸,又并此辀深,则衡高六尺七寸也。今驽马六尺,除马之高,则衡颈之间亦七寸。○咸,本又作减,同洽斩反。率,音类,又音律,下同。

  [疏]注“轮轵”至“七寸”也○释曰:郑以田车之轮,下於兵车、乘车,轵崇及轸轐皆校一寸半。则驽马是六尺之马,所驾之车又宜下,故知轮轵轸轐大小之减率,例一寸半,与田车减兵车、乘车同也。是以郑解驽之车,皆减田车一寸半也。若然,衡颈之间同七寸著,车虽有高下,至於衡颈,不得不同,故下云“小於度谓之无任”。衡颈用力是同,是以不得有粗细。  轴有三理:一者以为媺也,无节目也。

  [疏]“轴有”至“媺也”○释曰:上文虽辀与轴并列,辀有三度已言,轴有三理未说,故於此重起端序耳。云“一者以为美也”者,无节目是轴之美状也。

  二者以为久也,坚刃也。三者以为利也。滑密。軓前十尺,而策半之。谓辀轨以前之长也。策,御者之策也。十或作七。合七为弦,四尺七寸为钩,以求其股,股则短矣,“七”非也。郑司农云:“軓,谓式前也。书或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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