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禮典 第 九 十 原文

禮五十沿革五十凶禮十二五服年月降殺之三齊縗不杖周齊縗三月齊縗不杖周周制,為祖父母周,至尊也。鄭玄曰:「此言其異於杖周耳。」王肅云:「言與杖周同制,唯杖屨異。」為伯父母、叔父母周,與尊者一體也。馬融曰:「與父一體,故不降而服周。」陳銓曰:「尊者,父也。所謂昆弟一體也。」為兄弟之子亦周,旁尊,不足以加尊焉,故報之也。父子一體也,夫婦一體也,昆弟一體也,故父子首足,夫婦判合,昆弟四體。故昆弟之義無分,然而有分者,則避子之私也。子不私其父,則不成為子。故有東宮,有西宮,有南宮,有北宮,異居而同財,有餘則歸之於宗,不足則資之於宗。鄭玄云:「宗者,代父為小宗典宗事者。資,取也。為姑在室亦如之。」賈公彥曰:「昆弟之義無分者,言凡昆弟如人身之手足,不可分離。」為伯母、叔母亦周,以名服也。賈公彥云「以其配父而有母名,故服之如父。」大夫之嫡子為妻周,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父在則為妻不杖,以父為之主也。鄭玄曰:「大夫不以尊降嫡婦者,重嫡也。凡不降者,謂如其親服服之也。降有四品,君大夫以尊降,公子、大夫之子以厭降,公之昆弟以旁尊降,為人後者、女子子許嫁者以出降。」馬融曰:「大夫重嫡,不降大功。子從父,不敢降其妻,故服周也。」為昆弟。鄭玄曰:「昆,兄也。為姑姊妹在室亦然。」雷次宗曰:「經於伯叔父下無姑文,於昆弟下無姊妹文,於眾子下無女子子文者,以未成人則為殤,已成人則當出,故皆不見於此。」士為眾子。眾子者,長子之弟及妾子、女子子也。士謂之眾子,未能遠別也。大夫則謂之庶子,又降之為大功,天子國君則不服。為昆弟之子周,報之也。鄭玄曰:「按檀弓曰:「喪服,兄弟之子猶子也,蓋引而進之。」」陳銓曰:「男女同耳。」大夫之庶子為嫡昆弟周,鄭玄曰:「兩言之者,嫡子或為兄,或為弟。」陳銓曰:「大夫為眾子大功,嫡子周。」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大夫雖尊,不敢降其嫡。嫡子為庶昆弟,庶昆弟相為,亦如大夫之為。為嫡孫周,不敢降其嫡。有嫡子者無嫡孫,孫婦亦如之。周之道,嫡子死則立嫡孫,是嫡孫將上為祖後者。長子在則皆為庶孫。孫婦亦如之,嫡婦在,亦為庶孫之婦。凡父於將為後者,非長子,皆周也。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何以周?不貳斬也。馬融曰:「為大宗後,當為大宗斬,還為小宗周,故曰不貳斬也。」王肅曰:「凡服不報,以嫡尊降也。既出為大宗後,其父母不得服以加也,故不以出降而報之。」陳銓曰:「大宗為尊者之正宗,故後之也。」雷次宗曰:「據無所厭屈則周為輕。言報者,明子於彼則名判於此,故推之於無尊,遠之以報服。女雖受族於人,猶在父子之名,故得加尊而降之。」持重於大宗者,降其小宗也。女子子適人者,為其父母、昆弟之為父後者周,馬融曰:「婦人以適人降,故服父母周,為昆弟之為父後者,亦為之周也。」婦人不貳斬也。婦人有三從之義,無專用之道,故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婦人不貳斬,猶曰不貳天也,婦人不能貳尊也。為昆弟之為父後者周,婦人雖在外,必有歸宗;曰小宗,故服周。馬融曰:「歸宗者,歸父母之宗也。昆弟之為父後者曰小宗。」王肅曰:「嫌所宗者唯大宗,故曰小宗,明各自宗其為父後者也。」鄭玄曰:「從者,從其教令。歸宗者,父雖卒,猶自歸,宗其為父後持重者,不自絕其族類也。曰小宗者,言是乃小宗也。小宗者明非一也,小宗有四。丈夫婦人之為小宗,各如其親之服服之,避大宗也。」繼父同居者周,夫死妻稚子幼,子無大功之親,與之俱適人,馬融曰:「稚,少。幼,小也。無大功之親以收養之,故母與之俱行適人。」鄭玄曰:「妻稚,未五十也。子幼,十五以下也。大功之親,謂同財者。」而所適者亦無大功之親,所適者以其貨財為之築宮廟,歲時使之祀焉,妻不敢與焉。若是,則繼父之道也。同居則服齊縗周,異居則服齊縗三月。必嘗同居,然後為異居;未嘗同居,則不為異居也。鄭玄曰:「築宮廟於家之門外,神不歆非族也。妻不敢與焉,恩雖至親,族已絕矣,夫不可二焉。此以恩服耳。未嘗同居則不服也。」馬融曰:「不敢與知之也。謂己自有宗廟,不隨母適人,初不同居,何異居之有也。」陳銓曰:「異居者,昔嘗同,今不同也。夫有大功之親,同財者也。子有大功,不可以隨母。彼有大功,不可以專財也。」為夫之君周,從服也。馬融曰:「夫為君服三年,妻從夫降一等,故服周。」為姑姊妹女子子適人無主者,姑姊妹報。無主者,謂其無祭主,故周也。鄭玄曰:「無主後者,人之所哀憐,不忍降之也。」雷次宗曰:「按檀弓曰:「姑姊妹之薄也,蓋有受我而厚之者。」今無祭主者,是無子無夫,則無受我而厚之者也。既無受我之厚,則我不得降其本情,故哀發於無主而服於天倫也。今之不降,既緣亡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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